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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退定金诉讼中,双方说法不一样怎么办?

2020-03-14 16:45:1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商品房退定金诉讼中,双方说法不一样怎么办?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需要双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认定购房者说言属实,开发商一方所言不属实。判决退还定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因麒某广场认购书未实际履行,张某要求退还购房定金5万元未果而形成本案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未履行的原因,各执一词。张某主张因广州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黄某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是张某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结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作阐述如下:一、黄某房地产公司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依据认购书第三条、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张某既应在2017327日之前持首期楼款收据到黄某房地产公司指定地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应在2017419日前付清首期楼款,二者在时间上的矛盾之处致使在事实上无法履行;且对于“指定地点”亦没有明确,黄某房地产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在2017327日之前向张某告知了签约地点。因此,在认购书内容存在约定矛盾或不明确的情况下,黄某房地产公司再以张某未在2017327日之前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的辩称意见,明显理据不足。

其二,张某作为购房人,其在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后依据销售员的要求于2017411日提交退回定金和电商服务费的申请书,且已经收到了退回的电商服务费。虽黄某房地产公司否认其收到退回定金的申请书,但张某在购房等问题上均是与销售员联系,该行为亦符合一般的社会常识,本院予以采信。

其三,依据认购书的约定,张某应在2017419日之前支付购房首期款,在迟延达到30天时,黄某房地产公司即有权通知解除认购书、另行出售案涉房屋和不予退回定金。而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黄某房地产公司直至201788日才向张某邮寄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支付购房首期款;另一方面,黄某房地产公司在2017923日就办理了网签手续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但其直至113日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黄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行为明显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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