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静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约定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效吗?
2020-03-18 17:54:5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
本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该协议第九条约定,对本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云建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永誉物流公司和陈云建意图以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并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虽然甲方所在地系广汉市,且该地无仲裁机构,但是,广汉市在德阳辖区内,且德阳市辖区内只有德阳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故能够明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
- 大家都在看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