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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是特许经营合同还是代理合同?
2020-03-20 13:42:2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的名称不重要,关键看合同里面的内容约定,如果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华某公司(甲方)与筑某公司(乙方)签订的《全国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经过商标注册的“佰粤”牌复合钢管的独z家代理权及广告企划使用权授予乙方在国内独z家享用经营,“甲方有责任维护市场运转秩序”,乙方“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区域进行销售”,乙方“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传递包括库存、销量、分销商经营情况及营销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在乙方销量未达到约定时,“甲方有权取消总代理资格”等内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华某公司与筑某公司之间是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复合型合同关系,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应更改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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