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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村集体农用地出租建厂房,合同有效吗?
2020-03-25 16:52:1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改变了土地性质,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针对涉讼土地的性质问题,法院评析如下:首先,大某村合作社作为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人,应当清楚知道村内不同土地的性质,方可依照土地性质作不同用途的处分,大某村合作社辩称会议纪要上写作“耕地”系笔误所致,且村的其余会议纪要将村内的土地均写作“耕地”,该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其次,大某村合作社作为主张涉讼土地的性质系宅基地的一方,应负有对其自身的主张举证的义务,现大某村合作社所称涉讼土地的性质系宅基地与其提交的证据并不相符,亦未能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大某村合作社认为涉讼土地的性质是宅基地的主张,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大某村合作社与简某签订的《大某村土地用地协议》约定,涉讼土地用地所有权属大某村集体所有,大某村合作社将涉讼土地转让给简某用于建设住房的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应认定大某村合作社与简某之间就涉讼土地签订的《大某村土地用地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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