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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农用地出租建房发生纠纷的,如处理?
2020-03-25 16:59:5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土地性质,且合法报建,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如未履行相关程序,上盖房屋涉嫌违建,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等城管部门对违建进行处理后再处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因此,结合涉案土地相关的权属证明、庭审情况及国土规划部门反馈信息,未有证据证实涉案土地已依法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涉案土地上盖建筑物已依法办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现有的证据均不能清晰确定涉案土地的实际规划用地性质,不能排除存在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或违反建设用地许可范围使用土地等可能。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设合法性存疑,并涉嫌违法建设。参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相关规定,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故涉案土地的上盖建筑物的建设合法性问题,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处理事项,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认定。原告可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就因履行涉案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的精神,本院对本案暂不予调处。综上,裁定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某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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