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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事案件再审有哪些时限规定?
2020-03-26 16:52:5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1.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 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z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z院审查。人民法z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再审的审查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z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z院以上的人民法z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z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z院、高级人民法z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z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z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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