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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外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中,对方抗辩不是赠与怎么办?
2020-03-30 16:57:39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款项是不是赠与,需要结合诸多证据来认定,建议一定当面咨询专业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丈夫与情人有商业合伙关系,妻子起诉赠与合同无效,情人抗辩不是赠与,最终妻子败诉。
判决书节选:
关于霍男士是否存在向谭小姐赠与购房款的问题。陈女士主张霍男士在其与陈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谭小姐赠与款项293683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提供了《银行流水》拟予以证明。谭小姐抗辩认为霍男士向其转账的款项系其与霍男士共同经营铝某公司期间的工资支付款、报销款及货款,并非赠与谭小姐的款项。谭小姐抗辩认为霍男士向其转账的款项200000元系霍男士向谭小姐归还的借款。对此,法院分析如下:1.从转账期间上看,霍男士向谭小姐转账的期间正好处于霍男士与谭小姐共同筹备及经营铝某公司的期间,而涉案房产已于1999年签订购销合同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分期支付首付款共59000元,陈女士及霍男士并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之外亦存在转账行为。2.从转账的时间间隔上看,霍男士向谭小姐转账的时间并不具有相对稳定性,与陈女士及霍男士陈述该转账款项是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相矛盾,因谭小姐偿还涉案房产银行按揭贷款的时间具有相对稳定性。3.从转账的金额来看,霍男士向谭小姐的每月转账总额不具有确定性,且部分转账数额如249元、460元、1009元、544元、30元、444元、350元、820元、688元、2999元、921元、999元、320元等不符合通常的赠与金钱款项的习惯,而谭小姐抗辩款项系工资支付款、报销款及货款更为合理。4.谭小姐主张霍男士2008年4月30日转账给谭小姐的200000元系归还借款,该主张有谭小姐于2008年3月11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社存款220000元,存期3个月,后于2008年4月18日将本息提前取出,而霍男士名下银行账号62×××89曾于2008年4月25日现金存入190000元的事实相佐证。且根据常理,在借款已经归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20年前债权凭证的可能性不大。此外,陈女士及霍男士主张该200000元为赠与,对于如此大额的款项,除银行流水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5.谭小姐虽与霍男士存在婚z外情关系,但双方在2007年8月20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共同筹备及经营铝某公司,均是该公司的股东,是合作关系,霍男士向谭小姐及其母亲即谭小姐转账的款项,不能基于谭小姐与霍男士存在婚z外情关系而直接认定为赠与。综上,结合转账的期间、时间间隔、金额及谭小姐的抗辩及其证据,法院认为,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霍男士在2007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向谭小姐转账293683元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该转账行为为赠与,更不能证明赠与的款项用于购买涉案房产,陈女士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对陈女士的主张不予采纳,对谭小姐抗辩相关款项不属于赠与,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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