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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外赠与合同纠纷中,如何证明婚z外情关系?
2020-03-30 16:59:5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有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承诺书等证据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妻子没有证据证明丈夫与情人间的婚z外情关系,判决驳回妻子返还款项的诉请。二审妻子补交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妻子诉请。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杨女士主张其丈夫曾男士基于与李小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4543412元给李小姐,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此行为应属无效,李小姐应当承担返还案涉财产的责任。据此,杨女士提交了曾男士的银行流水、《大华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建房出资凭证》、《转让合同》、照片、现场照片、过祠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通过分析以上证据,照片显示李小姐与曾男士举止亲密,过祠合同中其二人被称为姑父姑母,微信聊天记录中李小姐亦称“我为什么对你的老爸死心塌地……我们俩人分不开的,这次分开那么久我生不如死!我对他是真感情……”,以上证据足以证实李小姐在曾男士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曾男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小姐虽然对赠与行为予以否认,并抗辩其与曾男士存在长达二十多年的生意合伙关系,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结合双方诉辩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其行为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其基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收取财物不具有合法性,其亦不具备善意。曾男士向李小姐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发生于曾男士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杨女士在上述赠与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情,曾男士该赠与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该行为侵犯了杨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另一方面,曾男士该赠与行为亦违反了公序良俗,故案涉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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