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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属间大额转账,后以保管合同为由主张返还如何处理?
2020-04-01 13:39:5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亲属之间大额转账,在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转账方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2012年,辛某向其弟倪某账户先后转款500万余元。2013年,倪某与朱某离婚。2014年,辛某与丈夫于某起诉倪某、朱某,以前述汇款系委托保管为由主张返还。朱某、倪某称前述款项系用于合伙购买彩票。
法z院认为:①被告方就其主张的与辛某存在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而保管合同系实践性非要式合同,以保管物交付为成立要件,辛某转账事实清楚,倪某虽未交付保管凭证,但该款系转账,银行记录清晰且辛某保有转账凭证,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倪某主张的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辛某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
②于某在保管合同关系发生时虽未参与,但其基于与辛某夫妻关系,对涉案款项享有共同权利,且辛某与于某共同起诉,二人之间并无异议,故应认定于某主体适格。朱某与倪某虽已离婚,但保管合同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对保管合同知情且参与,倪某基于保管合同所负返还义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朱某与倪某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判决支持于某、辛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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