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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2020-04-08 17:00:2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查标准是“户口加义务”原则,只要户口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就享有成员资格。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及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由此可见,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查标准是“户口加义务”原则,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可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两原告的母亲邓某某系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4年8月10日即第三人实行股权固化前,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随母入户第三人所在地,户口未曾发生迁出和迁入情况,现没有证据证明两原告人曾拒绝履行承担成员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镇镇政府确认两原告具有石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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