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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0-04-09 17:30:0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规定,被征收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被征收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款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第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偿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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