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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对街道办成立业委会的公告不服可以起诉吗?
2020-04-17 17:04:2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需要面积及人数都过半才可以。否则法院会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4日向涉案小区全体业主作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第三人佘某、黄某、李某陈述涉案小区新的业委会已经选举出来,被告亦表示待本案审结将决定是否对小区业委会进行备案,因此涉案小区新的业委会已经成立,而涉案公告作为过程性行为并不对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同时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两原告的起诉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起诉,因此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谭某、许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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