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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否以疫情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020-05-20 17:56:2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最近发生多起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那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呢?
律师解答:首先,我们来看下,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其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再次,具体到实际生活中的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能否解除合同也要看该影响是否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若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则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若实在无法继续履行,才能解除合同。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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