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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未报建建房租赁合同有效吗?
2020-06-02 16:13:0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仍然无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即使土地使用建设用地,但要建房也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报建,未报建就建房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原新某村委会与钧某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新某村委会将涉案地块出租给钧某公司建设高等级商铺对外出租。经本院向国土规划部门调查核实,涉案地块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该地块未曾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即该地块未被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为建设用地使用,因此《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合作合同》无效,钧某公司将涉案地块转租给弘某公司而签署的《场地使用协议》亦属无效。钧某公司和弘某公司主张涉案土地为建设用地,但其述称涉案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仅反映土地利用的事实状况及土地用途的规划情况为建设用地;其所提供的《关于106国道两旁景观整治用地的申请》、《关于推进我街物流中心建设的请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关于广州市弘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增加货运站经营等事项的批复》…..上述文件或属于政府内部请示、呈批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或属于非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属于规划部门对临时建设的规划文件。上述文件均不具有确认土地性质的证明效力,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已经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故钧某公司和弘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新某经济联合社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要求钧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利息,不涉及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无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法院予以实体审查处理。本院对新某经济联合社要求确认《合作合同》和《场地使用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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