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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改变土地用途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过错如何分担?
2020-06-02 16:16:2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判各占50%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花木场、颜某的损失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某花木场、颜某在本案中的损失,系其对案涉土地的施工和建造房屋的支出。该损失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某花木场、颜某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报建审批手续便擅自在承租的属水田类耕地的案涉土地上进行建造房屋及开挖水塘等施工,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对于上述损失的产生,一方面,某花木场、颜某作为涉案土地的承租方,其在签订合同时理应围绕着自身承租土地的使用目的,承担审慎了解承租土地性质及是否可以直接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开挖水塘等相关情况义务。在实际租赁使用案涉土地的过程中,某花木场、颜某又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报建审批手续就擅自施工建设,从而导致损失的实际产生。综上,某花木场、颜某既未在承租案涉土地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后又未依约履行报建审批手续,故应对损失的产生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茶某经济社作为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对涉案土地性质比某花木场、颜某更为清楚。但在实际出租案涉土地过程中,茶某经济社明知涉案土地属水田类耕地而不能擅自用于建造房屋等非农业建设的情况下,该社负责人还口头同意颜某建房,客观上放任某花木场、颜某擅自建房行为的发生,故茶某经济社也对某花木场、颜某损失的产生存在相应的过错,也应承担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上述过错因素,对于某花木场、颜某的损失,法院酌定茶某经济社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向某花木场、颜某赔偿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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