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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赠予合同公证了,却被继承人过户了能起诉吗?

2020-06-09 16:58:13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宅基地赠予合同公证了,却被继承人过户了能起诉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宅基地证登记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优于对涉案房屋享有赠与合同之债的权利。如下面这个案件,地主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受赠人在地主去世后凭赠与合同因非本村村民却不能过户。最后地主儿子瞒着受赠人过户到自己名下,受赠人起诉返还房屋也败诉了。

判决书节选: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曾与被告父亲刘显某拿着《赠与合同》及相关资料到白云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并未办成,原因系涉案房屋是宅基地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而原告并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故无法办理过户。被告系刘显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依法通过继承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所以被告才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X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及认定的事实,被告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并办理了房产证,虽被告父亲刘显某已将涉案房屋先于被告赠与给原告,且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原告与被告父亲刘显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之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优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赠与合同之债的权利。现原告又基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赠与合同的债权要求被告即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赠与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父亲刘显某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刘显某主张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被告并非《赠与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主张被告履行上述《赠与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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