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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能直接起诉继承吗?
2020-06-09 16:59:43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其名下宅基地证,然后才能起诉民事继承案件,继承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宅基地房被登记至一个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起诉继承房屋,最终法院认为如要继承,需先撤销现登记人的宅基地证,最终驳回诸位原告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2015年12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阳谷四巷X号的宅基地房屋,在土改时,登记在龙X的名下,是龙X的祖屋,一九八四年,村委对房屋普查登记,当时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只有龙四某,其余龙X的儿女均在外工作,故以龙四某的名字作代表登记。该房屋是龙X的祖屋,龙X的所有后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据此要求继承龙X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与被告欧某1引致讼争。
本院认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为继承纠纷,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龙X的遗产内容。尽管原告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涉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龙X所有,但至今该宅基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龙四某的名下。双方对涉诉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理应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而确权法律关系与原告主张的继承法律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经释明,原告坚持其主张,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龙某4、龙某5、龙某6、龙某7、龙某8、周某1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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