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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得宅基地证后超过2年没有建房,宅基地会被收回去吗?
2020-06-09 17:23:3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有可能。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申领到宅基地证后一直没有建房,但村里也一直没收回去,10多年后卖给他人。后儿子起诉返还宅基地。法院认为儿子们早以分户,且已另外申请宅基地,涉案宅基地证申领后超过过2年未建房,现儿子们已无权起诉返还宅基地。判决驳回儿子们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宅基地的返还问题。首先,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九条以及五十二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根据(2017)粤0112民初X号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黄X于1992年就领取了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但直至其死亡时长达十多年均未在涉案宅基地上兴建房屋或者进行地基建设,涉案宅基地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至2008年7月20日黄锡X、黄桂X与钟X签订的《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书》时仍然处于空闲。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其次,黄X的继承人继承案涉宅基地的前提是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黄X死亡时涉案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而黄锡X、黄桂X关于涉案宅基地的继承主张已被生效的(2017)粤0112民初X号案判决予以驳回。再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黄锡X、黄桂X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应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黄锡X、黄桂X所在的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某经济合作社出具情况说明,并非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不能证实黄锡X、黄桂X已经取得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因此,根据本案目前的情况,黄锡X、黄桂X非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无权要求返还涉案宅基地。因涉案宅基地的返还需以确定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为前提,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本案不予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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