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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金调整商请函(出租方为非公有主体)
2020-07-02 18:24:25 来源:张静律师
关于租金调整商请函(出租方为非公有主体)
致出租方 :
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贵方将坐落于 的房屋出租给我方经营,租赁期限为 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平米,租赁面积为 平米,租金支付方式为 ,其他约定 。因新型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现我方出现较大的履行困难情况,故就商铺租赁合同的履行事宜与贵司协商调整如下内容。
第1条 政策背景
1.1 2020年 月 日,《商铺租赁合同》中的房屋所在地 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1.2 2020年 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月9日24时前复工。
1.3 2020年 1月30日,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属于粤府明电〔2020〕6号文第一条明确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申请在2月 9日24时前复工的,应符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规定条件,并提前 2天进行报备,各镇(街道)、园区办、科技园负责汇总后报区工信科技局,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2条 经营困难情况
2.1 自 2020年 月 日起,我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根据属地政府的要求暂停经营,关掉经营中的租赁房屋,重新恢复经营的时间将以政府通知及疫情控制情况为准。
2.2 因长期停业,我司大量员工目前为待岗状态,房租、物业、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等经营成本高昂,致使我方现金流严重不足,目前正遭遇极大的困难。
2.3 其他经营困难:
第3条 不可抗力事宜及租金调整
3.1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公开发言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为了更好的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也为了让员工能重返岗位就业,同时响应政府的倡议,我方申请与贵方协商调整如下合同内容(一项或者多项):
(1)免(或减)收租金 个月,具体为:
(2)延迟 个月收取我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应缴纳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3)其他协商事项(如有):
(4)请贵方收到本商请函后与我方联络商铺租赁合同履行相关事宜。我方联系方式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3.3 有关证明文件见附件,包括相关政府通知及疫情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顺颂商祺!
承租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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