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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未足额支付首期款,已过户还能解除吗?
2020-07-15 18:46:2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的情况,此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根据谁才是阻碍交易进行的那一方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支付首期款的时候少给了5万,但房屋已过户。卖家起诉解除合同,过户回来。一审认为买家首期款的确未足额支付,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卖家诉求。二审认为即使首期款少给了5万,但买家愿意一次性付款,且已转至法院账户,是愿意积极履行合同的一方,买家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卖家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最终改判驳回了卖家解除合同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综上,证人梁某已证实双方均确认首期款已全部付清,双方对首期款无争议。事实上,陈卖家在薛买家已依约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且收取了薛买家支付的首期款143万元后,亦协助薛买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并设定了债权数额为350万元的抵押权。即使如陈卖家主张的薛买家并未足额支付首期款,薛买家亦已及时发函通知陈卖家共同协商解决首期款问题,陈卖家却予以拒绝并要求银行停止放款,且在薛买家多次表明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拒收。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已交付且已过户登记至薛买家人名下,如上所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即使薛买家存在未足额支付首期款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判决认定薛买家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而支持被陈卖家的本案诉请,不当。至于剩余房款350万元的问题,薛买家在二审中已将该款提存至本院代管,为解决双方纠纷、避免另起争讼,该款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处理,陈卖家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提取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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