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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上的管辖法院约定不清怎么办?
2020-07-23 18:20:5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约定不清视为约定无效,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东莞市,但东莞市有3个法院,故属于约定不清,最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诉人东莞市大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水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水某温泉度假村项目托管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合同第14页载明“合同签署地:广东东莞市”,因东莞市有三家基层法院,根据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无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视为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上诉人诉请广州市水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基础管理费用等,广州市水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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