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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支付补偿款有效吗?
2020-07-29 18:17:50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实践中一方反悔时一般以受欺诈受胁迫签订的协议为由主张撤销,但除非有公安机关报警记录或医院病历等受胁迫的证据,一般都不会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阮女、王男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阮女、王男签订的上述《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针对各人名义的银行存款、证券分割处置归各人所有,王男补偿阮女人民币50万元,阮女要求王男按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接纳;王男所主张的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的理由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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