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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能索赔吗?

2020-08-04 17:16:10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能索赔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在于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用途,而租赁合同又明确约定房屋需符合用途,且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是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则出租人才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导致营业执照的办理延迟,但最终承租人还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其双方起争议的原因并非是营业执照的办理,而是租金的增加,最终法院驳回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关于维某酒店主张郑房东赔偿因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营业执照而导致的实际租金损失、工人工资损失、经营利润损失的反诉请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郑房东出租涉案房屋给维某酒店系用于开设酒店,并保证涉案房屋可供维某酒店用于酒店住宿、办公、餐饮、小商品零售等用途。而涉案房屋的登记用途首层为商场、传达室及储藏室,2-9层为办公,与上述约定的用途不一致。其次,根据维某酒店提供的证据,维某酒店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目前未有证据证明其上述申请已获批准,且目前维某酒店已办理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执照。现有证据并未反映维某酒店在申请临时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后至本案诉讼前,曾就涉案房屋未能办理经营酒店的相关证照一事向郑房东提出异议;而且,维某酒店此后亦办理了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执照,并将房屋用于公寓及餐饮经营至今。可见,即使维某酒店未能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涉案房屋,但维某酒店此后的行为亦表明其对涉案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一事不持异议。故维某酒店上述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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