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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只有欠条或借条照片没有原件,能打赢官司吗?
2020-08-06 19:05:15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有欠条的原件,如对方辩称不是亲笔签名,就需要原件做笔迹鉴定,照片或复印件都无法做笔迹鉴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于2017年12月28日将25万元转帐至彭某个人帐户是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还是李某是基于担保人的身份承担的担保责任?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方面,关于彭某的反诉诉讼请求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李某对彭某提供的证据1《债务确认书》上面的保证人处的签名不予确认,称不是其本人所签,从未见到过该确认书,该确认书为手机照片打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审查该份证据,《债务确认书》是照片打印件,彭某未提供《债务确认书》的原本,仅凭该份《债务确认书》的照片打印件无法证实上面保证人处的签名系李某本人亲笔签署,且对拍照后打印或复印后纸张的这种证据载明形式上的签名无法进行鉴定真伪,因此彭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以此该份《债务确认书》照片打印件在反诉请求中要求李某继续偿还剩余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虽然李某对上述彭某提供的证据2《2014年4月29日借据》上面担保人处的签名予以确认,即使彭某要求李某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时间上已过担保期限,李某有权根据自我意愿拒绝继续支付彭某在反诉请求中所主张的剩余款项。因此,对彭某的反诉诉讼请求(李某向彭某归还本金114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1400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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