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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社将农业土地出租称可建房,承租后能解除吗?
2020-08-06 19:07:01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证据证明经济社称可建房就可以。如下面这个那就,承包人承包集体土地后,以经济社口头承诺可建房,最终无法建房起诉合同无效,最终无证据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郭某以案涉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资产交易平台发包以及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主张合同无效。首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的规定,案涉土地已经牛某村×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发包,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发包应当遵循的原则,虽牛某村×生产队户代表表决案涉土地需通过榄核资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但由于资产应当经“三资平台”公开交易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因此,郭某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无法律依据。其次,郭某主张牛某村×生产队以种养殖用途为名义,实则对外宣称可用作房屋建设对案涉土地进行招标,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法院查明事实,郭某与牛某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土地用途为农业类的种养殖业,其主张双方签订合同时牛某村×生产队对外宣称案涉土地可用作房屋建设使用,牛某经济联合社、牛某村×生产队均予以否认,郭某并未就此举证证明,虽然郭某主张案涉土地承包款远高于当年农用地招标价格,但其提供的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投地中标公示截图仅具有参考作用,无法证明当年农用地的统一招标价格区间,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郭某与牛某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郭某以合同未经资产交易平台公开发包以及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牛某经济联合社、牛某村×生产队向其返还承包款及支付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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