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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借名买房纠纷需提交什么证据?

2020-08-06 19:10:15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起诉借名买房纠纷需提交什么证据?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需提交双方当初买房时有合意借名买房的证据,及支付房款的证据,支付的金额要与房款对的上。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既无借名买房协议,提交的付款凭证金额又与房款金额对不上,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物权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物权所有人。本案中,原告主张因其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了被告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被告以及第三人均不予确认,鉴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口头约定,原告在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其在广州内的房产登记情况以及购房资格的相关证据材料,故由此产生的不利风险应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及偿还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及第三人支付,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原告及第三人,为此,原告提供了银行流水为证。根据被告提交的购房合同,涉案房屋的首期款是278759元,而原告提交的流水证明显示支付的金额是238759元及14790元,共计253549元,与首期款金额不符。该银行账号属于第三人的银行账号,只有账号持有人才能明确该汇款的真实用途,现第三人否认该两笔汇款为首期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第三人的陈述予以采信。另外,原告仅提交了2011218日至2013130日期间每月支付给被告的流水记录,共计23期,金额共计103900元,该金额与按揭贷款640000元相差甚远,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剩余按揭贷款由其或者第三人支付,无法证明其与第三人支付了剩余大部分的购房款。众所周知,金钱不具备唯一性,在转账时没有明确款项性质且双方当事人对转账性质存在争议时,不宜直接认定上述253549元、103900元为原告以及第三人自己的购房首期款、供楼款。另外,被告以及第三人主张上述253549元、103900元为原告以及第三人偿还被告的投资款及收益,并提供了《收据》为证,结合原告陈述其为广东天某公司的股东等情况,被告以及第三人的主张更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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