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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网上或微信上发表侵权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2020-09-01 16:38:4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看具体案情,如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则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最终法院认为因上述两个微信群成员均不超过10人,影响范围较小,故仅判决赔偿维权律师费3000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黄某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及邓某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邓某的言论是否侵犯黄某的人格权。关于邓某的言论是否侵犯黄某人格权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邓某在微信群“如X”“密X”“混X妈妈群”内发表的“我的钱财没她多……做个守财奴,钱给老二小四花”等言论,主要包括对黄某行为的评价及对黄某婚姻家庭关系的描述两部分。对于黄某行为的评价部分。该言论属于邓某个人的主观评价,综合黄某与邓某之间较长时间关系不睦的事实及言论语境,邓某的言辞虽有不当,但意指的是对黄某行为的不认同,未及对黄某人格进行贬损之意图,故不构成对黄某的名誉侵权。对于黄某婚姻家庭关系的描述部分。第一,邓某表示黄某丈夫在也门存在其他婚姻关系是由黄某告知,但黄某对此不予认可,邓某亦未举证证明。由于黄某丈夫的所属国也门与我国实行的婚姻制度不同,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某丈夫在也门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邓某的该部分言论是否属于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难以确认。第二,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社会公众间散播。邓某将黄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微信群中进行披露,使黄某的精神安宁遭受干扰,显然侵犯了黄某的隐私权。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有关“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之规定,邓某披露黄某婚姻家庭关系的言论与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符,与社会公众的伦理观念不符,该言论确导致了黄某社会评价的降低,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故该言论同时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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