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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成员资格未确定前能起诉分割征地补偿款吗?
2020-09-03 18:42:19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享有集体成员资格是分割征地补偿款的前提,故需要等集体成员资格官司打完后才能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诉请两被告向其支付东某村新福小区的地价补偿款37500元及2005-2018年度股份分红、征地款70693.06元,是基于江门市新会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9)会街行处字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但经本院审查,某街道办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仅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东某经联社进行送达,并没有对东某第七经合社进行合法送达。东某第七经合社作为行政相对人,其与该行政处理决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上述决定理应向当事人送达、宣布,给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未依此原则处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东某第七经合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仍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何某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两被告支付相应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上所述,现未能确认原告何某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与东某经联社、东某第七经合社之间关于案涉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的争议,应待某街道办处理的决定生效并确认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原告何某再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原告何某提起本案的诉讼,实际包含上述未决之资格争议,故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本院不应予以受理。
第三,首先,在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向东某第七经合社进行合法送达后,如东某第七经合社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何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仍处于未决状态。若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民事裁判的效力可能因未来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决而受到影响。因此,从减少讼累以及维护裁判既判力的角度考虑,在成员资格争议最终解决前,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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