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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分割了宅基地房,前方擅自与拆迁办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2020-09-11 17:45:4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协议约定一、二层归丈夫,三、四层归妻子,后丈夫擅自与拆迁办签了整栋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妻子起诉无效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被拆迁房屋于1996年6月16日登记于江某根名下,该期间属于江某根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江某根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根与黄某于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拆迁房屋第一层、第二层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江某根所有,第三层、第四层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黄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述《离婚协议书》是江某根与黄某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某根、刘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被拆迁房屋第三层、第四层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黄某所有,黄某依法就被拆迁房屋第三、第四层享有与拆迁人谈判签约的权利,江某根与同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白云区某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村民)》中约定处置被拆迁房屋第三、第四层房屋的行为未经黄某同意,并且黄某事后也要求同某公司与其本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不认可同某公司、江某根、刘某就被拆迁房屋第三层、第四层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同某公司与江某根、刘某的就被拆迁房屋第三层、第四层的签约行为已经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利,故《白云区田心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村民)》中处置被拆迁房屋第三、第四层房屋的约定无效,黄某对此要求予以确认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同某公司、江某根就被拆迁房屋第一层、第二层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未涉及黄某的利益,黄某无权要求确认该部分约定无效,故黄某要求确认《白云区田心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村民)》处置被拆迁房屋第一层、第二层的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白云区某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村民)》中处置被拆迁房屋第三、第四层房屋的约定已被确认为无效的约定,黄某作为被拆迁房屋第三、第四层的使用权人可与同某公司另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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