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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家提出变更付款方式导致同贷书延迟违约吗?
2020-09-11 17:47:2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违约,协商变更付款方式的期间应当扣除。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在贷款申请之前,突然提出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双方于是协商了8天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买家遂继续申请按揭贷款,最终导致取得同贷书的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2天。卖家主张买家违约,法院最终认定该8天应扣除,驳回了卖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否解除。对此,评析如下:麦卖家与龙买家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从表面上看,龙买家取得银行同贷书的时间超过《补充协议》约定期限的2日,但龙买家是否实际构成违约应结合双方履约情况以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等事实进行分析。首先,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有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行为,导致办理银行按揭时间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龙买家于2018年10月22日通知麦卖家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麦卖家提出了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要求,双方就此进行了多次协商,导致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间延后8日。虽然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对取得同贷书的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但并不能改变之前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以致办理按揭贷款时间延后的事实。其次,龙买家取得同贷书超期2日并不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本案中,龙买家作为买方,为履行合同准备了必要的条件,支付了购房定金8万元以及投入20余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备足了剩余的购房首付款,而且龙买家一直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可见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无障碍。即使龙买家获得银行同贷书超期2日,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麦卖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装修款的理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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