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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服业委会的决定能起诉吗?
2020-09-11 17:49:3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业主应向街道办申请解决,而不能直接起诉。以前法院还受理此类纠纷,2018年3月19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法院就不受理此类纠纷,改由街道办处理。当然法律的实施有一定滞后性,可能短期内还是有法院对此类纠纷进行判决,但长远看来,由于涉及业委会的案件太繁琐,材料太多,占用太多司法资源,法院不处理是必然趋势。如下面这个案件,中院就改判驳回业主起诉,应由街道办解决。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业主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本案中,李某等四人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以选举资格、选举程序、选举结果违法为由主张撤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欠妥,本院予以撤销,并驳回李某等四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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