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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征收补偿标准无争议,对补偿款的分割有争议如何起诉?

2020-09-27 18:22:15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对征收补偿标准无争议,对补偿款的分割有争议如何起诉?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征地补偿纠纷中,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实际使用人直接经常会对补偿款的分割产生纠纷,此时可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提起民事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原告是对补偿范围及补偿事项有争议,认为属于行政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对补偿标准和已经领取的补偿款没有争议,只是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的分割有争议,属于民事诉讼,改判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事实查明,涉案的厂房位于大岗征补办与昌某公司签订《某工程青苗和土地附着物补偿补偿合同》安置补偿范围内,而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厂房是否应予补偿及如何补偿问题。考察纠纷产生的过程,系因大岗征补办在征收过程中未对涉案厂房是否属于征收补偿范围及具体如何补偿未进行明确界定所致,涉案厂房的补偿问题,并非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周某提起本案诉讼,实际上是请求解决行政征收所生争议,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循行政争议途径解决。需要指出的是,大岗征补办作为征收主体在进行行政征收时,应核实清楚被征收物的具体情况,对合法的权益予以依法保护,对违法的行为应依法处罚,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据此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周某是以昌某公司获取的征收补偿款中包含了案涉厂房的征收补偿款为由要求昌某公司等支付相应款项,该起诉并非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认为周某提起本案诉讼,实际上是请求解决行政征收所生争议,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循行政争议途径解决,应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撤销X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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