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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告谁?
2020-09-28 18:17:5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征收单位变更了的,由于我们不容易确定其内部变更情况,最保险的方法就是一起告,由几个被告自己来举证其部门关系变更情况。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征收人就变更了,原告就是一起告,最终查明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判决书节选:
番禺征用土地办提交证据《大岗镇新联二村整体搬迁安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证明征收单位已经变更为南沙土发中心,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番禺区将相应的政府职能移交给南沙区管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变更为南沙土发中心,因此,其已经不再管理大岗镇政府的征收的相关事宜。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变更后,其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该《细则》载明“本细则所称征收人是指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大岗镇人民政府受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
法院认为:根据番禺征用土地办自认,其行政职权变更前与涉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存在关联;根据《番禺区大岗镇船舶配套产业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在2011年涉案房屋征地拆迁时,番禺区大岗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受番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从事涉案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且该办公室为大岗镇政府当时的内设机构,故番禺征用土地办、大岗镇政府关于其非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如上所述,涉案拆迁补偿事宜,大岗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番禺土地开发中心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因委托关系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根据番禺征用土地办、南沙土发中心自认,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涉案的拆迁安置职权已由南沙土发中心承担,杜某、南沙土发中心就涉案拆迁补偿事宜所签订的《大岗镇新联二村安置房购买合同》亦能对此进行印证。故南沙土发中心应对杜某所主张的面积差承担赔偿责任,杜某要求番禺征用土地办、大岗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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