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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怎么办?
2020-09-29 18:21:0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默认以收到货物时为付款时间。
判决书节选:
大某公司、爱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货款支付时间作出约定。依据对账单记载,大某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前已向爱某公司提供全部货物。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爱某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即在2018年8月31日支付完毕货款。现爱某公司仍欠付货款117928.96元,故大某公司主张爱某公司支付该笔货款合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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