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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过非法手段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
2020-10-04 15:45:4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是通过非法手段签订的,否则签订了就有效,特别是年代久远的合同,事实的真想已经难以查清,故轻易无法推翻合同。
判决书节选:
北某公司抗辩:杜某并非小北路洪桂大街X号的拆迁户,其不具备回迁安置的资格,也无权购买安置房屋,《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应当无效。据北某公司留存资料显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洪桂大街X号房屋业主系潘1,拆迁时房屋由潘2等人使用,杜某既非该房屋产权人也非使用人,不具备拆迁户身份,理应不能获得回迁安置到应元路X房,即涉案房屋的权利,更没有购买安置房屋产权的资格,因此《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某并非通过合法手段购买安置房屋,且北某公司也曾多次出现非拆迁户与工作人员非法串通以购买安置房屋的情况,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涉案购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北某公司不应为杜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测量、交易过户手续及不动产权证。
法院认为:杜某与北某公司自愿签订的《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合法有效。杜某已依约向北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北某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杜某使用至今。虽然北某公司不确认杜某提供的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故对北某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北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售方,协助杜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即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杜某要求北某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北某公司协助原告杜某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X号X房不动产权登记至原告杜某名下的手续。所需费用按规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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