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静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又续期的,征收建筑物补偿款归谁?
2020-10-06 16:30:5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按合同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社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建厂房,双方签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如遇征收建筑物补偿款承租人占70%。第二份续期的合同约定如遇征收建筑物补偿款归出租人。后在履行第二份合同期间土地被征收,经济社领取了建筑物补偿款500多万。承租人起诉经济社返还就败诉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黄某向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小某经济联合社主张的拆迁补偿款应否支持。黄某以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仍继续归黄某所有,由黄某继续合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以此认为拆迁补偿应归其所有。经查,黄某与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于2003年签订《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约定租赁案涉土地,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2013年1月10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案涉土地,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36年1月30日。黄某自认于2003年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厂房、宿舍、商铺等。上述两份协议对于合同期满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归属均作出了约定。其中2003年签订《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的租赁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该协议约定合同期满“乙方在此土地上的建筑物、水电设施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2013年《补充协议》系衔接《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于2018年1月30日到期后的约定,该协议约定2018年1月30日至2036年至1月30日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黄某不得改造土地上原有附着物,并且约定了如遇到国家征地,土地和原建筑物补偿归乙方的所有,以及除原建筑物外新加建的建筑物补偿的分配。从《补充协议》中约定黄某不得改造原建筑物及原建筑物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等内容,可知该约定与2003年《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所约定合同于2018年1月30日期满,土地上建筑物归出租方即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是一致的,法院据此认定黄某于2003年在上述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归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所有。根据以上事实,案涉建筑物系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所有,黄某以上述建筑物系其所有,并以此为由请求上述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
且,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如遇国家或政府征地,土地和原建筑物补偿归甲方所有。协议生效期五年内除原建筑物外新加建的建筑物补偿归乙方所有;十年内除原建筑物外新加建的建筑物补偿乙方占60%,甲方占40%;十年后,除原建筑物外新加建的建筑物补偿甲方占70%,乙方占30%”。涉案地块现被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范围,而“三旧”改造系政府主导实施的,土地亦需征收后才能拆迁安置,故法院认定“三旧”改造与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国家或政府征地的条件相符,涉案地块上原建筑物补偿归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所有,黄某现要求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及小某经济联合社向其支付集体物业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48.4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 大家都在看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