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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后被取消集体资格,还能追分红吗?
2020-10-27 17:08:2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还可以追被取消集体资格之前的分红,取消之后的就不能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钟某1983年转为居民户口,经济社2009年停发去股份分红,2012年才召开合法的成员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取消其配股资格。故本案中钟某可以要求支付2009年到2012年期间的股份分红。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已生效的(2012)穗萝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内容,钟某于1983年原址转为居民户口,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能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大会表决决定。某村联合社于2009年1月16日召开的关于钟某收益分配资格的会议表决资料经查存在不实之处,东区街道办事处依职权责令某村联合社重新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而某村联合社也于2012年8月31日依组织章程重新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讨论及投票决定不同意钟某配社区股,并于9月3日对上述讨论表决事项进行了公告。在上述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结果被依法定程序撤销前,仍属有效,即钟某已于2012年9月3日起不再享有社区股资格,而仅享有社会股。同时,钟某已于2006年取得《股权证》,配置社区股200股,而其社区股资格系于2012年9月3日经某村联合社股东代表大会以决议被取消,但是某城经济合作社却于2009年起就停发了钟某的社区股分配权益,而仅按社会股进行发放。综上,钟某有权要求某城经济合作社补发2009年起至2012年9月3日期间的社会股与社区股差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扣发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广州张静律师在集体成员资格和股份分红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集体成员资格纠纷类案件,特擅长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行政诉讼类案件,外嫁女、服刑人员、收养人员、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股份分红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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