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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起诉确认经济社章程无效吗?
2020-10-27 17:12:4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起诉后由镇政府和经济社举证,证明当时制作章程是否经过了合法程序和召开了村民会议,是否取得了大多数村民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章程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某一村民委员会制定实施的《番禺区大岗镇新某一村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番禺区大岗镇新某一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固化章程》的合法有效性问题,对此本院提出如下分析意见:一、第三人在制定上述章程过程中,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大岗镇政府下发的《关于全力推进农村合作经济股份固化工作和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的通知》,先后召开过村领导小组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进行酝酿讨论,多次修订后成稿,经过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于2007年12月26日将上述章程送至大岗镇政府审查备案并公告。可见,第三人制定上述章程的一系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上述章程的村民户代表签名表决记录显示,本次表决是明确针对上述章程的,而各户代表可自由表达同意或者反对意见。在此基础上新某一村绝大多数户代表在表决记录上签名表示同意上述章程,说明其代表了村民集体的真实意愿。事实上,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某一村民委员会采用上述表决方式,是依照了《大岗镇推进农村合作经济股份固化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工作进度表》的指导“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户代表签名表决,然后汇总全村户代表签名表决数,以全村户代表三分之二参与,过半数签名赞成即获得通过”,对此表决记录中也作了明确的阐述。虽然上述表决记录存在一定的瑕疵,主持人、监督人的签名及记录时间有错漏,但不能否认各户代表签名的真实性。另外,对于被告大岗镇政府提交两份不完全一致的《章程》,镇政府已作合理解释,应予采信。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上述章程代表了村民集体的真实意愿,为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应确认上述章程的合法有效性。被告大岗镇政府对上述章程的制定及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查,认定上述章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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