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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社不承认集体成员资格合法吗?
2020-10-27 17:13:5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看章程对成员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社章程规定2005年之后入户的社员不享有股权,某村民2008年才入户,最终法院认定其不能享受本社的分配待遇。
判决书节选: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1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四村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村四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章程》,章程的第三章配股细则第八条规定:“2004年12月31日24时正本村常住在册户口,且享受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和福利待遇的村民符合股东条件,纳入确认股权范围,享有股份分配。在规定截止时间内的下列情况者亦应获股配权:……5、2005年6月30日24时前本村社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合法生育的婴儿和合法登记结婚且办理随夫迁入本村的(凭公安机关受理回执证明,但在本镇范围内已获配股的除外);6、在股权确权前去向不明的本村社员(其股份暂由股份组织保管,直至其回村才发还其应得分配,但不计利息)。”第九条规定:“确权后的个人股东在截止时间内不限年龄一次性配断,每人均配拾股。2005年6月30日24时正后,新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配股……”第二十五条规定:“本《章程》于2004年11月1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院认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收益分配制度……”《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钟村四村经济社于2004年11月1日通过《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村四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章程》明确了股东资格和股权配置。卢某于2008年3月10日与养父母成立收养关系,于2008年5月22日随养父入户钟村四村经济社处,不符合钟村四村经济社章程规定的配股情况。卢某有关其属于股权确认前去向不明的钟村四村社员的意见,因在钟村四村股权确认前卢某与钟村四村社员卢某珠未成立收养关系亦未办理户口登记,故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钟村街道办认定卢某不能享受钟村四村经济社分配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广州张静律师在集体成员资格和股份分红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集体成员资格纠纷类案件,特擅长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行政诉讼类案件,外嫁女、服刑人员、收养人员、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股份分红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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