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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后能补发之前的分红吗?
2020-10-30 17:13:5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从资格确认后才有权领取分红,且一般当年的分红当年会分配完,过后再要求补发,实践中也无法履行,经济社不能挪用其他款项来补发成员的分红,否则会侵犯了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第三人林某出生后户口登记在原告处,且无证据显示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属于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被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一项决定,确认第三人具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经济社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第一项决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股份分红的调整与发放应以股东身份的确认为前提,对于2016-2017年的股份分红已发放完毕,原告不同意补足,被告决定原告向第三人补发2016-2017年股份分红也未进行相关调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人股份分红应从其提出行政处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故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广州张静律师在集体成员资格和股份分红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集体成员资格纠纷类案件,特擅长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行政诉讼类案件,外嫁女、服刑人员、收养人员、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股份分红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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