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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同出资买房,出资多的能多占份额吗?
2020-12-31 15:57:21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意思是应使用法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来处理纠纷。如房屋共有纠纷中,没有家庭关系的两个人,如果在2007年《物权法》施行之前共同出资买房,如未书面约定份额,按照当时的法律,就应当属于共同共有,不管出资多少,都平方房产份额。而如果是在2007年《物权法》施行之后共同出资买房,如未书面约定份额,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就属于按份共有,是按照出资额的多少来划分份额的。也就是出资多,就可以要求多占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认为自己出资多,起诉多占份额,但因其房屋是2007年之前买的,最终法院判决平方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齐某对案涉房屋是否应享有产权份额以及所占产权份额的比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案涉房屋于1997年取得权属证明,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齐某、林某名下的事实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适用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齐某、林某二人名下时的法律、法规来审核、确定齐某、林某各自所占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齐某、林某未就购买案涉房屋签订书面的协议,对于各自的出资额、产权份额等均无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约定,现林某、李某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应为按份共有,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齐某、林某共同共有,析产应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
相关法条: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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