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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告谁?
2021-01-07 17:55:0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由原告自己认定被告,并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对象。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拖欠货款,卖家起诉的时候,就将其认为是交易对象的两个人起诉了,后其中一人抗辩自己不是买家。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了交易对象,判决两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买家1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认为,关于黄买家1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的问题,黄买家2、黄买家1主张黄买家1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对此,本院认为,黄买家1表示黎卖家在微信中将黄买家2备注为“美某老总”、将黄买家1备注为“美某采购”以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黎卖家对黄买家1并非案涉买卖关系的买方知情。但是,黎卖家明确表示黄买家1与黄买家2一个负责采购,一个负责款项支付,其两人是以美某的名义共同经营商业活动。事实上,根据黎卖家提供的与黄买家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买家1会通过微信向黎卖家下单定做产品,而黎卖家会通过微信向黄买家1发送对账表催收案涉货款。而且,广州市白云区美某皮具厂投资人为黄买家1,该厂注销后仍以“美某”的名义与黎卖家进行生意往来。黄买家2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黎卖家明确告知黄买家1受黄买家2委托或者为黄买家2员工且黎卖家对此并无异议。因此,黄买家2、黄买家1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定黄买家1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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