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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2021-01-07 18:03:1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需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仅凭股东用个人账户支付货款不能认定人格混同,判决股东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其次,关于茗某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认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关键是认定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及独立财产。本案中,李某、闫某确实存在与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订货、发货、付款等事项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李某、闫某存在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利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将公司财产记载于个人名下等情形的情况下,仅依据李某、闫某曾利用个人账户向妮某公司支付货款即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依据不足。综上,妮某公司诉请李某、闫某对茗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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