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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时好几个公司收款,退款时起诉谁?
2021-01-12 17:26:0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收据是谁的名字就告谁,安全起见也可以一起告,由法院最终认定谁退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是一个公司,收首期款的是一个公司,收装修款的又是一个公司,购房人起诉了收装修款的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收首期款和装修款的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判决两家公司共同还款。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只告了收装修款的公司,一审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改判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2018年3月5日,梁某与开发商广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装修工程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款63076元(收款人为舜某公司)。后梁某再根据销售人员的指引到销售中心刷卡支付了8万元(收款人为南耀公司)。后梁某收房时发现是毛坯,遂起诉南某公司退还不当得利的8万元,舜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审法院认为,舜某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涉案的8万元是梁某在舜某公司所属的销售人员指引下刷卡支付的,梁某在支付8万元后,无法取回《装修工程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客观上所购买房屋亦无法得到装修,梁某因此遭受了损失,其过错在于舜某公司。其次,舜某公司与南耀公司之间存在高度的利益合作关系,属于利益共同体,现因其双方之间的合作出现问题,最终导致了梁某利益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舜某公司在本案中应否对南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纵观梁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其要求判令南某公司向其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未向舜某公司主张权利。且其在二审诉讼中亦明确,在一审法院依法追加舜某公司参加诉讼后,梁某也未变更诉讼请求,即梁某于诉讼中自始至终仅是诉请南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其未提出要求舜某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舜某公司对南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出了梁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之范畴,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告不理”的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改判舜某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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