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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买家损失如何赔偿?
2021-04-06 15:55:16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返还购房款,再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返还购房款11万,再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9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何某与卢出资人签订的《合建房屋协议》实质是双方对宅基地上拟建设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因卢出资人非涉案宅基地所在集体组织的村民,该交易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故对吴出地人与卢出资人要求确认涉案《合建房屋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根据无效合同财产相互返还的原则,卢出资人应返还其取得的广州市白云区*东街*巷*号第三层、四层及五楼半层,因何某已去世,吴出地人作为何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卢出资人返还房屋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理,卢出资人要求吴出地人返还购房款亦有据,关于返还数额,现卢出资人主张购房款为188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吴出地人主张收到购房款110000元,该主张与《合建房屋协议》约定的建房款及报建费用一致,故对吴出地人的主张予以采信,吴出地人应向卢出资人返还购房款110000元,卢出资人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卢出资人出资建设涉案房屋时已支付相应对价,现因合同无效需向吴出地人返还涉案房屋,卢出资人因合建而取得涉案房屋及房屋升值部分的信赖利益受损,其有权要求实际收回涉案房屋的吴出地人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卢出资人损失不应计算区位楼面价,因此吴出地人应向卢出资人赔偿涉案房屋第三层、四层及五楼半层上盖物的差价。卢出资人支付的购房款110000元,其未举证证实第三层、四层及五楼半层的建房成本,故法院认定总购房款110000元应平均到每层房屋,因此第三层、四层及五楼半层的建房成本应为61111.11元(110000元÷4.5层×2.5层),现评估结论显示第三层、四层及五楼半层上盖物价值为251842元,故吴出地人应向卢出资人赔偿上盖物差价损失190730.89元(251842元-61111.11元),卢出资人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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