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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宅基地房共有纠纷律师 离婚分割咨询
2021-04-29 16:45:16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男方婚前建造的宅基地房,婚后拆迁女方有补偿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有。看具体补偿方案,一般补偿对象是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房屋内的户口人数。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婚前的宅基地房,婚后拆迁,法院就判决女方在拆迁前户口已迁进来,同为安置补偿对象。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林女对于涉案的房产是否享有份额;巫男转让涉案房屋是否无效。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为巫男婚前建造,享有房屋所有权,该事实双方均无争议。双方争议在于拆迁的安置房的归属,林女认为巫男的房屋被拆后已作价进行了补偿,而拆迁安置房为宅基地户的安置,林女为该户内成员,因此对该拆迁安置房享有份额;巫男则认为拆迁安置房为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为婚前取得,故拆迁安置房为巫男个人所有。
关于拆迁公告的时间,涉案《拆迁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系“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之日作为被拆迁人年龄及人口户籍核定时间,安置对象确定”,在一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政府公告的时间,在二审期间,林女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提供了涉案土地的预公告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但该公告时间点在巫男签订拆迁协议之后,与相关拆迁规定不符。另从增城政府网公布的《关于加强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意见》来看,第三条载明“以2013年4月2日发布挂绿湖水利核心区征地公告之日为时间点”,显示该土地的公告日期为2013年4月2日。综上,虽然上述证据无法确定公告时间,但从林女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显示林女系在公告之后入户,此外,从巫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来看,该协议确认巫男、林女两人均属于《拆迁安置办法》中享受社保的人员,而《拆迁安置办法》亦规定了享受社保人员必须符合该《拆迁安置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由此可推断林女是属于该第七条第一项的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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