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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怀疑他人伪造签名过户宅基地,能在继承案件中笔迹鉴定吗?
2021-04-29 16:52:3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宅基地证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如认为过户材料有问题,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现在的宅基地证,不能直接在继承案件中申请鉴定笔迹。
判决书节选:
关于就钟某某涉案房产份额继承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钟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去世,而涉案房产于2004年7月2日起已登记在梁某3名下,即钟某某去世时就涉案房产已不具有任何权利,涉案房产不属于钟某某的遗产。且涉案房产于2004年进行产权登记时,相关申请材料上有“钟某某”签名,表明将涉案房产转给梁某3,且材料上还分别有涉案房产所在的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沙步村中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南岗街道办事处签章确定,涉案房产在正式登记前也由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登记所进行了公示,梁某1或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并未提出异议。《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从现有证据来看,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登记所已履行了上述职责,梁某1认为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登记所对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存在错误情况,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对梁某1提起的就涉案房产产权登记申请材料中“钟某某”签名字样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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