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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担保合同纠纷律师 主合同无效咨询
2021-05-08 16:59:20 来源:张静律师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判决书节选:
王某为张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从潘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看,王某有加入合同履行的意思表示,故潘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问题,《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潘某主张对王某提供抵押的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担保法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2、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还有担责吗?
律师解答:要,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证券市场中的场外配资行为受我国证券法所规制,证券交易账户实名制有证券监管强制性规定,该些规定应为公众所知,王某、李某认为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无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理由不成立,李某应在其提供质押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张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张某、王某因担保行为无效的赔偿责任,因与债务清偿责任竞合,故不再单独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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