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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疫情时若认定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要给吗?
2021-06-01 16:55:0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疫情对每个行业的影响不同,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来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餐饮行业。其他行业如影响不足以倒闭,则当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但违约责任可酌情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租赁房屋开酒店,法院最终认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3个月租金违约金过高,调整到2个月租金,且1-3月的租金减半支付。
判决书节选:
关于焦点一,维某公司应否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以及应否支付2020年1-3月疫情期间的租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维某公司承租李房东房屋用于经营酒店住宿,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共5年,从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合同正常履行至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及政府实施防控措施,维某公司的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虽维某公司向李房东提出减免租金事出有因,但双方未能达成减免租金具体数额的一致协议。众所周知,因新冠疫情,广东省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自2020年2月24日9时起已调整为二级响应,各行各业逐步复工复产,此时距双方租赁期限截止日2022年10月31日尚余约一年八个月,故双方租赁合同虽履行困难,但尚未达到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二)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认为维某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为违约金。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房屋空置一个月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疫情影响等因素,酌定维某公司应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给李房东。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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