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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2021-06-15 18:28:31 来源:张静律师


东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广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通过设立的方式原始取得、通过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两种。通过设立的方式原始取得,《民法典》第347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出让;二是划拨。

通过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通过受让项目权属的方式一并受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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